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6月24日金管保理字第09902556330號函准予備查公佈之「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保險公司於招攬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時,應提供商品條款予要保人審閱至少三天。本規範將自民國99年9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