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診斷證明書須為正本或加蓋有原醫療院所紅色印章的副本 ( 恕不接受影印本 )。 |
| 二、 |
死亡證明書或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須為正本或加蓋有原醫院或地檢署紅色印章的副本(恕不
接受影印本);若有解剖,請提供解剖後之正式文件。
意外死亡案件須報警處理及制作筆錄,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由檢察官相驗屍體後開具
相驗屍體證明書。 |
| 三、 |
理賠工作日的起始,以文件齊備後開始起算。 |
| 四、 |
文件齊備後,十五天內必須給付理賠金;超過十五天尚無法完成理賠,給付時須依年息10%給付延遲利息。 |
| 五、 |
利息給付方式:理賠金額 ×( 延遲天數-15) / 365 × 10% |
| 六、 |
每一件理賠申請,均需檢附「調閱病歷授權書」, 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被保險人身故者,由
配偶 / 子女 / 父母填寫。 |
| 七、 |
若您是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AHI/GAHI)之骨折未住院理賠金時,因為在本險種中
骨折程度細分為:完全骨折 / 不完全骨折 / 龜裂三種,因此,除提供該診斷證明書外,尚須提
供骨折未矯正前之X光片 ( 有些醫院X光片可以外借,只需押金,有這種情況時,請註明,我們
在審核完畢後,會迅速將該X光片寄回 )。X光片的旁邊角落需能看到被保險人的姓名、病歷號碼、拍攝日期……等基本資料。 |
| 八、 |
關於各險種的受益人規定
| 1. |
傷害醫療、傷害住院〈一般傷害住院、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住院醫療〈一般住院、癌症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門診醫療保險金〉、殘廢、重大疾 病、重大燒燙傷、妊娠併發症醫療、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癌症〈初次罹癌、特定癌症醫療、 特定症手術〉……等給付之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
| 2. |
身故保險金依約給付給受益人;若有指定或約定,依約給付給該受益人。 |
| 3. |
若身故受益人先於或同時與被保險人死亡,而保單未指定或約定其他受益人時,則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申領。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依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下列
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
| 1.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 2. |
父母 |
| 3. |
兄弟子妹 |
| 4. |
祖父母 |
|
| 九、 |
若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且有數人,保險金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給付。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 1. |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註1)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 2. |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註2)或第三順序(*註3)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
| 3. |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註4)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
| 4. |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 註1:直系血親卑親屬
* 註2:父母
* 註3:兄弟子妹
* 註4:祖父母 |
| 十、 |
若受益人未成年,需併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法定代理人之選任順序依下列民法之規定:
1. 父
2. 母
3. 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監護人
4. 與未成年之受益人同居之祖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5. 家長
6. 不與未成年之受益人同居之祖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7. 伯父或叔父
8. 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
※ 若父或母一方身故,尚生存之父或母因故無法行使監護權(如:行蹤不明),亦未委託他人就申領保險金乙事行使監護權時,得由該未成年受益人之最近尊親屬向法院聲請選定監護人,以任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 |
| 十一、 |
失蹤的處理
依民法第八條規定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為死亡之宣告。
‧另依民法第九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
| 十二、 |
若受益人為禁治產人,須併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及戶籍謄本。
其法定代理人之選定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1. 配偶;
2. 父母;
3.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4. 家長;
5. 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監護人;
6. 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監護人。 |
| 十三、 |
凡本公司有效契約之保戶,不論在國內或國外發生保險事故,只要合乎契約條款之給付規
定,本公司均予給付。
惟若係發生在海外之事故,有關之文件書類,須經我國派駐當地或最近鄰地外交單位之認
證;中國大陸之文件書類,則須經海峽兩岸之海基會及海協會認證。 |
| 十四、 |
若在寬限期內發生應理賠事故,本公司會自理賠金中扣除保費後再作給付。 |
| 十五、 |
理賠支票若不慎遺失或銷毀,受票人須向法院提出證券無效,經法院提起催告,6個月後,正
式宣告無效,持該無效之宣告向公司重新申請開立支票;或先向公司報備,待1年之後,經確認無人提領,再向公司重新申請開立支票。 |